1、2005年6月份的时候该机换过一次主板。根据《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“更换主要部件时,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。更换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,记录在维修记录的维修情况一栏中”,该主板的三包有效期是否应当重新计算?
手机产品适用于《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不适用于《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。更换主板后手机的三包期不重新计算。
2、2006年3月19日,该机由于摇杆问题进行了维修。而4月5日该机无法开机,此时离3月19日的修理尚未满一个月。根据《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“八、在三包有效期内,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,由修理者免费修理。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”,若修理后正常使用不足30日再次送修的,是否可以认为3月19号维修未修好,该机仍在保修期内?
3月19日维修原因是操纵杆,需要对于这个维修结果负责至少30日正常使用。4月15日是开机问题,属于一个新的故障。
3、该手机在保修期内修理超过两次,“虽然有几次是升级,但都是因为软件不稳定,造成数据丢失才去升级的”,根据《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“十一、在三包有效期内,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(即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、屏幕无显示、错字、漏划、无法开机、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、无振铃、拨号错误、非正常关机、SIM卡接触不良、按键控制失效、无声响、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、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等性能故障的),经两次修理,仍不能正常使用的,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,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”,是否能够要求更换手机?
如果是因为故障问题需要升级的,可以算作维修记录。如果在保修期内有两次维修记录,那么保修期内发生第三次故障,维修站已开据维修记录的话是可以要求更换新机的.这个换新的前提是:1、 三次维修都在保修期内;2、升级是因为手机故障需要;3、要有授权的维修站的维修记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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